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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雅图口香糖之墙吸引多游客附近的地下井里,王秀清歪在井底的据中新网记... 

患者医院行走不慎摔倒,医院未尽“安保”义务要担责

【事实经过】

 

2019年5月13日,患者李某因“腰部疼痛伴右侧下肢放射痛1月,加重3天”入住北京某医院进行治疗,经初步诊断为“1、腰椎间盘突出症;2、左侧乳腺癌切除术后。”5月19日上午,李某在行走时不慎在一楼进出过道口跌倒,不能独立站立。经拍片检查显示:左侧股骨骨折。患者认为,医院在过道处设置饮水装置,导致地面湿滑,所以自己才会跌倒,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但医方认为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到丰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患者:地上有水才会摔倒,医院必须赔偿我!

 

李某向我们提供了他摔倒处的照片,从照片可见,该处设有一饮水装置,许多患者及家属均在此处打水,致地面湿滑,医院在其周围小面积铺设了防滑地垫。李某表示:地上这么多水,过道口来来往往这么多人,而医院就铺了几个防滑垫,根本起不到防护作用!要不是因为地滑,我怎么会摔倒,必须赔偿我。

 

涉事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涉事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医院已在饮水装置周围铺设了防滑地垫,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在患者住院期间,医生数次要求其安排家属陪护照顾起居,以减少活动。但其不以为然,仍然独自住院。因此,我院没有责任。

 

【争议焦点】

从患者与医院的表述来看,双方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 医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医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带着以上问题,咨询了相关律师的意见。








1
医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患者提供的照片来看,该处系进出口通道,来往人员较多,在此设置饮水设施,便不可避免地带来安全隐患,而院方仅在其周围小面积铺设了防滑地垫,不能有效防止路经此处人员被滑倒的危险,应认定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医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存在应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的情形。

 

从医院提交的病历来看,医院曾两次嘱咐李某减少活动,留陪人予以照顾。但李某不以为然,仍然独自住院,加大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李某因为腰间盘突出入院,系行为能力减弱的人,其家属和相伴人员也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应当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



综合意见


综合以上律师意见,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险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患者自身及其家属不遵医嘱的行为也加大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建议患者承担20%的责任,医院承担80%的责任。



文生给您提个醒


文生提醒广大医疗机构,医院系公共场所,应承担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医院应以明显的方式提示、警示、告知。对于身体虚弱、活动能力受到限制的患者,对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更高。此外,上述患者的家属和相伴人员也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承担一定责任。



后记


听完综合评议意见后,患者表示接受评议结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医患双方最终达成合意,医方赔偿患方治疗费10000元。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