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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雅图口香糖之墙吸引多游客附近的地下井里,王秀清歪在井底的据中新网记... 

变美有风险,整容需谨慎

【事实经过】

 

2018年9月22日患者许女士经朋友介绍,到某医疗美容诊所去做整容手术,手术项目为以下四项:1.外眼角线延长;2.上眼凹陷丰满术;3.积皮去除;重睑术4.睫毛翻扬。谁成想,平日里一向爱美的许女士术后却再也不敢照镜子了——镜中的自己左右眼宽窄完全不一致,十分怪异。而且,许女士还发现当时约定的四项手术项目只做了“重睑术”一项,怒不可遏之下,许女士向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患者:四项手术只做了一项,还做失败了,你们不嫌丢人,却让我以后无法见人!

 

患者在调解过程中一直戴着墨镜,不敢见人。她说:当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时候,什么都没和我说,只叫我签字。结果约定的四项手术项目只做了一项重睑术,还给做失败了!现在我左右眼大小不一致,眼部还有疤痕,根本没法见人。

 

涉事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四项手术全部做了。”

 

在与涉事医院沟通过程中,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手术相关情况已在知情同意书写明,患者也已签字,我方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此外,手术是一次性做的,包含4个项目,患者说有疤痕,每个人都有疤痕体质,且术前术后照片也都拍摄了,当时并无异样。”

 

【争议焦点】


从患者与医院的表述来看,双方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四项手术是否全部做过?

2、左右眼大小不一致,眼部有疤痕与手术操作有无因果关系?

3、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是否可以免除院方告知义务?

为此我们咨询了相关专家和律师。



1
四项手术是否全都做过?


临床专家:从病历表述来看,手术全部做过。

 

从院方提供的病历材料来看,的确是做了四项手术,不存在漏做情形,整容手术是修复性手术,其结果可能为达到患者心理预期从而感觉未做手术。



2
左右眼大小不一致,眼部有疤痕与手术操作有无因果关系?


临床专家: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很难确定,但不能排除与手术操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很难确定,从手术记录来看,手术并无过失,院方提交的术前术后照片来看,也看不出左右眼有明显差异。但从患者现在情形来看,的确是左右眼大小不一致,非常明显,眼部也有疤痕,考虑到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与手术之间存在时间上的紧密联系,不能排除与手术操作之间的因果关系。



3
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是否可以免除院方告知义务?


律师:不告知患者直接签署,不可以免除院方告知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此,不向患者进行任何说明,直接让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医方的告知义务,本案中医疗机构存在告知不充分的过错。



综合意见


综合临床专家与律师意见,本案中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与手术之间存在时间上的紧密联系,不能排除与手术操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医疗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建议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



文生给您提个醒
 


一方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包括病情诊断(鉴别诊断)、治疗(方法、风险)、并发症(如何避免和应对措施)、预后(重点提示)、其他(费用、流程),知情同意书需要有常规项、告知项、特别提示项、同意项、签名、日期,直接让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另一方面,患者及其家属在手术前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知情同意书,对于上面不懂的内容要及时询问医生,确保无误后再签字。


后记


最终,医患双方接受了医调委给出的调解意见,双方达成协议:医方按照轻微责任赔偿患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万元。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