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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还需多谨慎,勿凭经验妄下论
基本案情
尤某退休多年,身体健康,很少去医院,小病小痛就在社区解决。去年年初,尤某因为胸部疼痛去了常去的社区医院就诊,经过问诊和检查后开具药物。但是几天后尤某的疼痛并未缓解反而有加重趋势,在家人的陪同下,去了其他医院就诊,诊断“带状疱疹”,经过治疗后带状疱疹恢复,但是落下了后遗神经痛的病症,每日需要服用大量的止痛药,去了多家医院治疗但不见好转。找到首诊医生沟通后,医生和医院相关领导的回复让尤某无法接受,于是向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患者:医院的延误导致我没有及时对症治疗,现在变成后遗神经痛,无法治愈。
我就诊前几天因为搬东西,硌到了胸部,当时没有在意,贴了膏药,后来一直疼痛,我就到医院去看看,医生只简单的询问了我的病情,做了一个X光片,当时我揭开贴膏药的地方已经有水泡了,和医生说时,他们有理会我,只说我没有骨折,只是胸部挫伤,还说我有重度骨质疏松,没有其他问题,后来过了三天我疼痛加剧,去其他医院时,医生诊断带状疱疹,治疗到现在留下了后遗神经痛,如果当时医生能再尽心一些,我不会是这样的结果,难道医生看病只听患者自述?
涉事医院:对于患者病情,我们很同情,但是患者来院时自述前几天搬东西硌到肋骨,所以我们往骨折方面考虑,没有任何问题。
患者是自述病情,几天前因为搬东西硌到了胸部,考虑患者年龄偏大,行X光片后未显示有骨折,但是骨密度降低,骨皮质变薄,综合考虑患者有重度骨质疏松,因为没有骨折,所以我们开了活血止痛药,我们根据患者的自述针对性检查,检查符合规范,不应当承担责任。
从患者家属和医院的表述来看,争议焦点在于: 1、医方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延误? 2、诊断重度骨质疏松依据是否充分? 专家意见 医方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有延误? 临床专家:老年带状疱疹不典型,检查时应更加谨慎注意,不存在延误,后遗神经痛与医方诊疗无因果关系。 首先,带状疱疹是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感染引起的一种以沿周围神经分布的群集疱疹和神经痛为特征的皮肤疾病,老年人发病不典型,临床诊断上易漏诊,因此在检查时应更加谨慎注意,本案中患方自述在胸部X线片检查后,患者左腹部疼痛加剧并局部皮肤起泡,但病历中缺乏“水泡”等相关内容的记载,由于患者为老年人,且在对患者接诊中,查体时已发现“11、12肋触痛(+)”,此时排除骨折后,应在病情诊断上应当更慎重与警觉,同时要对疱疹类皮肤科疾病予以鉴别诊断与排除,因此医方在诊断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带状疱疹消退后疼痛仍持续3个月视为后遗神经痛,年龄超过50岁的,后遗神经痛发病风险明显增加。年龄越大,伴随的基础疾病越多,患者的免疫功能越低下,对神经炎症的修复功能越差,越容易发生后遗神经痛,患者发疹或皮损前就出现疼痛症状的,其发生后遗神经痛的几率增加。该名患者在初次就诊后第三天分别去了三家不同医院就诊,经过规范治疗,从时间上来说医方并没有延误,后遗神经痛还是患者年龄偏大,自身基础疾病多,免疫力低下导致。 问题2:诊断重度骨质疏松依据是否充分? 临床专家:骨质疏松表现症状与该名患者不符,依据不充分。 查阅双方提供的病历材料,本案患者既往有骨质疏松的诊断史,但骨质疏松的通常症状为腰背部疼痛或周身酸痛,负荷增加时疼痛加重或活动受限,本案患者疼痛部位局限在胸腹部,与骨质疏松的通常疼痛部位及疼痛的特征并不相符,且患者提供的病历中有一份近期做的骨密度检查,报告中并未提重度骨质疏松,医方仅凭既往史,患者年龄和曾经服用过补钙类药物就认定患者有骨质疏松依据不充分。 经过调解员耐心沟通,双方达成调解一致,医方按照轻微责任对患者进行了赔偿,患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感谢专家们的认真评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