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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假的假药

2019年2月25日,山东新闻联播《今日聚焦》播出了聊城市肿瘤医院医生开具抗癌假药的事情。次日,齐鲁网先后发布了《聊城:主任医师竟然开假药》、《【今日聚焦】聊城:假药案涉事医生被停职公安已立案全面侦查》等报道。报道一出,顿时引起无数网名关注,该事件迅速成为继权健、假疫苗后的又一医疗热点。




初看标题,我与众多网民的内心是一样的:这什么大夫啊!为了钱就开假药害人!这不是草菅人命吗!必须追究责任!




但当我打开文章,仔细了解完事件始末,我沉默了。





事件始末




2月25日,山东新闻联播《今日聚焦》播出了聊城市肿瘤医院医生开具抗癌假药的事情,聊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事,昨天晚上涉事医院、当地公安以及卫生部门连夜做出整改。

 

2月26日,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关于陈宗祥医师建议患者使用”卡博替尼”药品的情况通报”。


看到这里,相信许多理智的朋友已经嗅出了一丝问题。发现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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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这个陈主任开的假药好像和我们一看标题所能理解的假药不太一样啊?第二,这个事情怎么那么似曾相识呢。

 

陈主任建议患者服用的卡博替尼是不是我们所理解的那种害人的假药呢?当然不是,这里的卡博替尼”是一种来自印度的仿制药,而且与害人的假药恰恰相反,卡博替尼因为其对于癌症的广泛有效性被称为靶向药中的“万金油”,卡博替尼尚在临床试验的适应症包括:肝癌、软组织肉瘤、非小细胞肺癌、前列腺癌、乳腺癌、卵巢癌、肠癌等,绝对是广谱抗癌啊!卡博替尼这种药就像《我不是药神》中化名格列宁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CML)靶向药格列卫。这也是为什么大家觉得这次的“假药”事件似曾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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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网友们又要问了,既然不是假药,而且还是抗癌药物中的“万金油”,为什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Cabozantinib Tablets 60mg 的认定意见书》要将其按假药论处呢?

我们要明确,卡博替尼是一种境外药品,而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下,境外药品指未在国内上市,且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此类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视为假药。




03

由此可见,建议患者服用卡博替尼的陈主任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为了金钱就出卖了自己的良知与道德的唯利是图的魔鬼,而是时刻站在患者的角度、为了患者着想的好大夫。







那么,相关部门对陈主任的处理是否合理呢?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就要先明确下面两个问题。


第一,陈主任建议患者服用卡博替尼是什么行为?


第二,陈主任建议患者服用卡博替尼的行为是否违规?



01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将陈主任建议患者服用卡博替尼的行为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向患者介绍药品疗效、药品价格、药品成分、配方等,该阶段可以看为向患者介绍境外药品的信息。第二阶段,向患者女儿介绍通过其他患者家属代为购买。


一般来说,单纯地向患者介绍境外药品信息与获取境外药品信息并不违反法律(信息的获取是通过非法途径除外),因为境外药品信息并不同于《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境外药品,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关键的问题在于陈主任向患者女儿介绍通过其他患者家属代为购买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违法。我国对境外药品的购买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依《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法购买境外药品有两种渠道。


第一种,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某种进口药品,开具医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第二种,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凭医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对于假药的销售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更是有着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02

陈主任虽未直接向患者销售境外药品,但他的行为为患者提供了境外药品的购买渠道,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交易。那么,是否意味着陈主任将为此面临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呢?

 

笔者认为,根据现有的事实证据来看,很难认定刑事责任。首先,从主观上来说,陈主任提供购买渠道是为了治疗患者的病情,并无销售药品牟利的目的;从客观上来说,由《通报》中事件经过部分可知,向王玉清销售卡博替尼的其他患者家属持有该药品很有可能也是出于自用的目的,因此不可能大量持有、更不可能大量销售,而且也没有延误患者治疗,给患者造成损害,依《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交易者都不构成犯罪,促成交易者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陈主任是否需承担行政责任。依《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可见,陈主任的行为确实有不妥之处,需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至此,对于事件中与陈主任相关的法律问题我想各位网友应该有了更理性的认识。


关于患者家属与当地政府、卫生、公安等部门笔者也有几句话想说。


亲人离世,悲痛欲绝,对治疗不满索要赔偿,实乃人之常情,但希望患者家属能够通过医患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中心调解、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诉求。



卫生、公安等部门高度重视,展开调查也是好事,毕竟百姓的用药安全直接关系百姓的健康与民生。只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处理,给出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最后,希望类似境外药品能够尽快获得药监部门的进口批准,让此类事件不在发生,让每位奋战在一线的抗癌工作者能够放心开药,让每位癌症患者能够放心购药!




作者倪铮,毕业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高分通过2018年度首届司法考试。现任北京市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平合医患中心、丰台区医调委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