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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合医患多元化解医疗纠纷
北京平合医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实践介绍。
中心是国内首家,也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专业从事医患矛盾调处的社会公益组织,调委会也是国内唯一一家非政府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目前两个机构协调配合进行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实践,既是实践也是创新,从机构设立,机制建设,程序设计,规范文件等方面取得了实质的进展,积累了经验,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医疗纠纷解决方面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团队运作,分工配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为什么要两块牌子呢?
第一,主体需要。中心是经司法局批准在民政局注册的法人主体,具有常设机构、办公场所、办公条件、经费等运转条件;而调委会是“群众性调解组织”,没有法人主体身份、没有运转条件,调解员都是兼职从事调解工作,因此,调委会必须依附于中心主体才能够存在。
第二,功能互补。调委会职能单一,只能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而纠纷预防项目、社区教育、医生讲座、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等项目需要由中心来进行。
第三,调解书效力问题。中心虽然也具有调解医疗纠纷的职能,但是,由于不同机构出具的调解书效力存在差异,为了确保调解工作能够在最大限度内保障双方的权益,机构也需要进行多元化设计。
医患双方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书或是多元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等第三方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其效力来源于医患双方的“合意”,类似于合同的效力。存在执行的风险和违约的风险。
调委会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出具的调解书其效力来源于法定,《人民调解法》赋予了其法律效力。在法定的程序内,由人民调解员对双方达成的“合意”进行了公平、合理、合法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出具的调解书受法律保护,不能单方违约,如有异议只能到法院申请撤销。
并且调委会出具的调解书可以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审查并确认后就赋予了与法院判决书同样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且也具有终局解决的效力。
那么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实践是如何进行的呢?主要是通过接受咨询和进行调解来进行纠纷化解工作。
先是咨询。
咨询案件的来源包括患者、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转来的投诉、司法局法援中心转来的援助案件等。有通过电话来咨询,更多的是携带病历材料当面进行咨询。
这些咨询案件通过专业人员的技术评议和法律评估,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简单无责的案件通过劝解就化解掉了;对于需要进一步调解或诉讼的案件引导进入适合的途径;对于还需要进一步治疗或处于疾病恢复期的建议治疗或情况稳定后再处理。
重点是调解工作。
调解的启动: 依申请调解和接受委托调解。
申请调解是医患双方向调委会申请,调解权来源于双方的申请。调委会对双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调委会出具调解书,符合条件的通过绿色通道进行司法确认;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一方不配合调解的终止调解程序,下达终结调解书。
委托调解是由法院将其受理的案件委托给中心进行诉前或诉中调解,调解权来源于法院的授权。调解达成协议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继续进行庭审程序。
调解方式:评议调解和鉴定调解。
评议调解的核心是进行评议。在双方提供完整材料后,由调解员首先对案件进行初评,将各方意见汇总后由调解员组织进行综合评议,出具最终评议意见,完成评议过程,调解员根据评议意见出具调解方案。
以各著名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专家领衔的专家顾问库、多家知名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专家组成的法医顾问库、多年医疗纠纷案件办理经验的医疗专业律师组成的综合评议组,给评议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确保每一份评议报告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鉴定调解的主要工作是鉴定的组织和全程的参与。首先是鉴定材料的确认。就双方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将双方认可的全套材料进行固定。然后通过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出具后形成调解方案。
由中心委托鉴定的优势在于:程序的专业化和简便化,鉴定周期缩短,退案率降低,提高鉴定结论的认可度。
目前评议调解和鉴定调解都已经全面开展,已经形成具有数百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与多家鉴定机构建立合作机制。
中心和调委会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实践,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实践和创新机制逐步展开,充分体现了专业社会组织在专业化解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