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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雅图口香糖之墙吸引多游客附近的地下井里,王秀清歪在井底的据中新网记... 

多次产检未知胎儿缺陷,婴儿早产死亡索要赔偿

[基本案情]

张某和李某婚后于2016年初查出怀孕,夫妻两人十分开心,为小生命的到来做好了准备。为确保胎儿健康,张某多次到其居住地不远的一家民营医院做产检,产检结果均未发现明显异常。9月份,张某早产生下一子,经诊断婴儿双耳缺失,且体重过轻,经转院治疗3天后死亡,张某夫妇认为该民营医院存在过错,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调解过程]

    张某夫妇找到丰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要求医院赔偿其9万元,理由是医院在产检及缺陷筛查中既未对胎儿可能存在异常情况进行说明,更未告知张某应进行产前诊断,违背了医疗活动中高度注意义务和知情同意原则,使孕妇丧失了自行处理畸形胎儿的机会,与畸形胎儿出生有直接因果关系。院方则称,依目前设备及医疗手段,不足以发现胎儿所有畸形情况。畸形婴儿的出生系其胚胎自身造成,不是医院的产前检查造成。

调解员指出我国法律对产前检查有明确的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对于产前检查发现的问题,医院应当如实告知婴儿父母,尊重婴儿父母享有的知情权。如果医院没有告知,就侵犯了婴儿父母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院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医疗过失,胎儿父母有选择缺陷新生儿是否出生的权利,然而医生针对张某对其胎儿情况的询问及疑惑没有书面告知应当去有资质的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同时对其是否进行相应的筛查也没有进行追踪,侵犯了胎儿父母优生优育的权利,也造成了张某夫妻较大的精神伤害,应当酌情予以赔偿,调解员据此进行了调解。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近两个月的不懈努力,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在确定了责任的基础上,双方相互做出让步,友好协商,最终使达成一致,院方一次性补偿张某夫妻7万元。双方对这一结果表示认可并履行完毕。此次调解成功的关键是调解员的耐心、诚心感动了纠纷双方,再通过释明法律分清责任,并给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才促成了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