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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多点执业风险提示

医师多点执业是时下医生们热议的话题,也是国家医改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各省实施细则陆续出台,在政策框架内各有侧重,但总的趋势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据《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诊疗行为了。


 这个备受关注的举措是否是创新呢?

        严格意义上说,不是。《医师院际会诊办法》是在此之前指导医生到执业地点之外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行为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患者在某医院住院,就可以邀请其他医院著名医生前来进行会诊、手术。但由于是工作时间内,单位邀请和委派,所以没有任何额外报酬,因此,需要患者自掏腰包支付“交通费”;而与此同时,部分医生开始了“走穴”、“飞行手术”行医行为,但这部分行医行为多是没有在2个单位之间走手续,诊疗费用也是私下谈好由患者在医疗费之外,另行支付。

       由于患者需要额外支付不菲的费用,极易引发医患矛盾,一旦诊疗效果不满意,或产生医疗意外,医疗纠纷在所难免。这也加大了医生的执业风险,往往由于会诊手续不齐全而成为被告。而外出行医收入到达一定数额又没有进行个税缴纳,也会有逃税的风险。

        但是,社会有需求,基层医疗水平低,就需要实现医生在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进行流动,又要解决体制上的问题和操作上的便利,就有智囊大咖献计“多点执业”。而就目前的多点执业管理文件来看,距离“自由执业”还差一个“中国梦”。医生还是机构的,不是自由的。

      虽然不是创新的机制,但从“院际会诊”到“多点执业”还是有几个显著的变化。1、缩小了活动范围,原来是可以满天飞,现在最多也就是省内飞了;2、收费合法化,患者不再“自掏腰包”,医生收入也有保障;3、手续得到简化。4、很多医生有了梦想。



既然医生可以合法有序流动了,那咱们就谈谈几个法律问题吧。

1、医生与第一注册医院的关系。

首先,双方是劳动关系,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管理,要签劳动合同,要上社保。既然要签《劳动合同》,那就会有岗位和工作时间的要求吧,如果该医院要求你全职工作,不要在其他医院执业,你签还是不签?因为从劳动法的角度讲,你干兼职要有单位的同意才可以的,虽然你在注册多点执业时不必经过第一注册医院同意,但你于其他单位建立劳务关系是要有原单位的允许的。否则原单位就有可能对你的兼职行为采取辞退的严厉措施。其次,单位的法人、负责人、有行政职务的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是不允许兼职的。由此可见,兼职有风险啊,老东家的脸色还是要看的。

2、医生与多点执业医院的关系。

是劳务关系,双方依据《合同法》自主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劳务合同》是保障医生在该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签订劳务合同而在某医疗机构行医,其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不受单位的保护。而对于单位而言,劳务合同也是明确该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在单位发生,是否需要由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如果双方已经终止合作,但没有及时解除劳务关系,那在此期间的诊疗行为单位还是要为他承担责任。

3、医生与患者的关系。

由于多点执业的灵活性,就使得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就更加紧密了,特别是慢性病、老病号等患者,其就诊方式从“在一家医院找不同的医生看病”转变为“在不同医院找同一个医生看病”。在方便的同时也增加了就诊流程的复杂性,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会涉及几个主体成为被告,医疗机构诉讼风险加大,患者维权也变得复杂和艰难。

多点执业这个新举措,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之内进行的,必然受现有法律的制约和保护,同时也会在法制改革的过程中给法律的修改和新法的制定提供方向和指引。作为医疗机构和医生,首先应该认真学习和领会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条款,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医,依法用医,规避风险,为患者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诊疗服务。






作者:张文生 ,毕业于同济医科大学,临床医生从业3年,大型医药企业销售及管理工作8年,医药领域知名律师8年。现任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北京丰台区平合医患中心创始人,北京京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