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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雅图口香糖之墙吸引多游客附近的地下井里,王秀清歪在井底的据中新网记... 

医疗事故罪之我见

我不要求赔偿,我不在乎钱,我就是恨死了××医生,我要让他被判刑,去监狱服刑……一位医疗纠纷咨询的患方家属如是说。偶尔会遇见这样的咨询,几百件有这么一件,我没在意。后来,我参加一个律师们有关医疗纠纷的研讨会,其中一位律师也往这个方向研讨,怎样帮他的某位当事人让某位医生适用刑法医疗事故罪……当即就被我们制止了。当时给我的触动很深,我决定要写一篇关于医疗事故罪的文章。

医疗事故罪的“过失”

首先,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如果是故意,那么无论任何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都应当适用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其次,医疗事故罪的过失不是一般的过失,一般的过失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民事诉讼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过错程度医院承担赔偿的替代责任;

再次,医疗事故罪的过失是“严重不负责任”这样的重大过失,很多人强调损害结果,必须造成重伤或死亡,但是重伤或者死亡的损害结果必须是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大前提,才有可能构成本罪。在此,必须再次强调即使出现重伤或死亡这样的严重结果,也必须是因为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才考虑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切不要再说“人好好的进了医院就死了,医生要偿命”这样的话了,任何一种疾病不去医院任由发展都可能死亡,而去了医院也绝对不是一定好转或治愈。我们应当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医生不是患者的敌人,医生和患者的共同敌人是疾病。

“严重不负责任”这样的重大过失,指的是不仅违反了作为一定级别的专业医生所应有的注意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一名普通医生的注意义务,更违反了作为一名普通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比如将左侧肾结石开成右侧、O型血患者给输入型血,其违反的就不仅是一名普通医生的注意义务,更违反了一名普通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医疗事故罪的判例

该罪名设立以来,构成此罪的一般是在偏远落后的地方输液没有询问过敏史,也没有做皮试,抢救又不及时,造成患者死亡的情形。北京医疗事故罪的判例有两例,其中一个是大夜班护士被判此罪,案情通俗的介绍为:同室的两个精神病人,一个精神病人掐死了另一个精神病人,被掐死的精神病人被绑在了床上,另一个未采取约束措施,房间上锁。护士未将受害人隔离、未按护理等级观察、未巡视、未定时松懈保护带。另一个判例是护士错将200毫升的B型血输给了O型血的贺某,导致贺某病情加重,并于3个月后死亡。

再有就是之前很轰动的号称北京首例医疗事故罪的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许峰案,此案于20141124日开庭审理,但目前查不到判决书。由于没有看见案件相关材料,也没有找到判决书,笔者不好妄加判断,只是找到一些只言片语:西城区医学会专家鲍鲁平认为:“许峰忽略了患者的特殊情况。患者需透析,而且需使用一些药物,这些药物的使用可能会导致创面的再出血,导致窒息。如果当时他意识到这点,马上采取手术,有可能挽回患者的生命。这同他的常识、能力、经验不足有关。”于是鲍鲁平认为,许峰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医学是高风险职业。患者死亡与许峰经验不足有关。另外就是许峰是否属于擅离职守,当患者手术部位疼,由于许峰本人在参加急诊会诊所以指派张鑫(正规医学院校毕业后,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备执业资格,只不过在接受临床学位培养,未在医院注册。)去会诊。北京积水潭医院院长田伟提出,如果因为医生有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过失另当别论,如果因为实习医生没有执照,就不应该判。因为这种状况在我国是长期约定俗成的,也符合医学生培养的规律。医学生培养过程必须看病人和管理病人,政府应该出台实习医师执照或者临时医师执照制度。田伟说,自己在日本做临床研究生的4年就是办理的临时医师执照。“医学生开始进入临床时就应为其办理临时医师执照,直到毕业考取正式执业资格,便于他们参与临床工作。

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还是很谨慎的,这是医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医疗行业本身存在很大的风险。把这种风险转嫁给医生显然对每个人都是不利的,所以此罪的适用需要严格谨慎。

刑法不是万能的

我作为一法律人,然而当我看到现在的人们无论什么事都拿法律说事感觉更多的是悲哀与忧虑。医生的救死扶伤、医生的敬畏生命等等医生的职业精神难道是靠刑法来实现的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职业精神是靠教育、职业环境以及制度实现的。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处处拿法律说事,道德何在?

我们的未来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手术同意书用可以消失笔迹的笔签写、医生手术台上坐地起价等等这些乱象说明诚信已然瓦解。诚信的构筑绝对不是立法可以实现的。谁能救我们?唯有我们自己。每一个人都做好本职工作,都用心用脑做事,本着给自己的心做事,自上而下都做好自己,诚实做人,信任就会慢慢来到,未来就会美好。

路在远方,你愿意携手吗?



作者简介:倪珍珍,平合医患中心执行理事,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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